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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業單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,得申請本計畫之訓練輔導或補助。 (一)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在51人以上之法人。 (二)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51人者,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 1.具有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合格者,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。 2.曾獲得「國家人力創新獎」、「國家訓練品質獎」或「國家人才發展獎」。 3.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,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。 4.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3年,已不符申請該計畫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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