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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名稱  創業楷模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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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創業楷模獎是什麼?

表揚中小企業家刻苦堅毅、淬勵奮發之創業精神,暨對企業經營者致力開創事業造福人群、創造經濟繁榮等優異事蹟有所獎勵,以提供有志創業青年良好的借鏡與典範,特舉辦創業楷模選拔。

 

※參選資格

事業體:滿三年以上者(以會計年度列計)(經營政府核准設立之各類正當行業)

資本額:美金30萬元以上

參選者投資金額:美金10萬元以上

國籍:凡居住於海外世界各地之華人

年齡:65歲(含)以下

僑居時間:當地居住滿三年以上,並取得居留權

現任職務:凡白手起家、第二代承接、自他人接手或內部創業,為公司組織實際經營者,營運狀況正常且經營具有成效者。

推薦單位:參選人得由中央及縣市政府首長、(僑居地)政府機關、我國駐外單位、金融機構、學術研究單位、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管理中心、國內外工商社團、本會創業楷模得獎人,擇一具名推薦即可。

 

 備註:

  • 參選人若跨多種事業時,應擇一主要事業體參選,並應將關係企業資料簡要列舉,以便提供評審委員評分參考。
  • 參選主事業體均須登記有案。
  • 參選事業體經集團內部整併後如喪失法人資格(無公司登記證明文件)者,僅能視為該集團下之事業處(部),因此不得參選。
  • 參選人如已在大陸設廠或設立營業據點者,其於台灣與海外(大陸除外)之參選主事業體營業額,得與當地之營收一併計入。
  • 參選人經營主參選事業體年資須滿三年以上,惟第二代承接者,須擔任董事長、總經理、執行長...等約當職位滿五年以上。
  • 曾獲本獎項之企業,如已出售或被併購者,即可視為一新事業體,不受一家企業僅能推派一人參選之限制,惟須接手滿五年以上。
  • 參選人投資金額之計算方式為【個人持股(可加上父母親、配偶、子女)X票面金額】。
  • 參選事業體最近三年平均獲利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,或前一年度獲利超過新臺幣1,000萬元以上。

 

※評審標準

由主辦單位籌組選拔委員會、並洽請歷屆創業楷模、政府相關單位代表及業界、學界、專業人士、工商領袖等,循初審、複審、決審三階段分別進行評審。

初審:由選拔委員會審核參選者是否符合參選資格規定,應備參選資料是否齊全,並審議推薦提報複審名單。

複審:由評審委員依據參選者所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、面談與評分,並召開評審會議,選出進入決審的名單。

決審:由評審委員根據參選者之參選資料及初審、複審意見報告書進行最後綜合評核,選出本屆創業楷模得獎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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